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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企业充当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
2015-11-30 信贷白话博主 信贷白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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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\信贷白话博主


最近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,国有企业能不能作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?


因为,财政部去年的113号文《PPP操作指南》中,排除了“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及其他控股的国有企业”作为社会资本。今年国办发40号文,虽然明确了:转型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,但却没提“本级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”能不能作为当地政府的PPP项目的社会资本?


今年的银监43号文,再次明确,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,可以作为社会资本,参与当地政府的PPP项目:


1、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、实现市场化运营;

2、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、得到妥善处置;

3、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。


符合三个条件+发改部门“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”,银行甚至可以新增贷款。


但是此文仍然没有说,“本级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”能不能充当社会资本?


排除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制的国有企业,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。


因为,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,就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,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,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,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——它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。地方国企也很难对地方政府有约束。


我们只能从文件精神中推测,既然转型后的融资平台都可以充当社会资本,那么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应该也可以。但文件中毕竟没有明确,这就留下了一个争议点。


我以前曾说过,以国有企业做社会资本,将是中国PPP模式的主流。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。


因为,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,中国仍然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,社会资本投资获利的机会,还是相对比较多的。而PPP一般是社会公共项目,难以提供太高的投资回报,自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。需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,从本质上来说,则跟PPP项目的社会公共属性更为匹配。


而且,总体上我国的民营企业,仍然不够发达。在一些行业和专业领域,缺乏实力雄厚、经验丰富的龙头型民企,而一些央企、地方国企则在这些领域占有优势。


只要具备专业能力、财务实力,能够对地方政府形成制约,则国企作为社会资本并无不可。


国企充当社会资本,需要特别注意是,它对地方政府的制约能力不强,甚至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,达不到中央推广PPP模式的目的。


一般来说,央企和上级政府的国有企业,对地方政府的谈判能力还是比较强的,所以,需要特别关注的,主要是当地国企充当社会资本存在的问题。


本轮推广PPP,香港地铁的模式,被作为一个范例,向各地广泛推广。其实国有企业能否做社会资本这个问题,也可以在港铁的故事中得到一点启示。


打开任何一个有港股行情的网站,或者手机客户端,就可以看到,港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,是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社团法人,股比是76%。也就是说,港铁是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控股的货真价实的地方"国有企业"。


遍布香港九龙新界的地铁,是香港特区政府与自己控股的"国有企业"搞的成功的PPP项目。


而香港“地下铁路公司”是1975年根据《地下铁路公司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270章)成立的。它的治理机制及其与特区政府的关系,在此条例及其后的相关法例中,有清晰的规定。


博主研究香港地铁的历史和经营,觉得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。地方政府与自己控股的国有企业,合作搞PPP项目,最好具备以下条件:


1、地方政府应制定管理国有企业的规范,明确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、权限、范围、责任和边界,并经人大通过备案。


2、地方政府与所属国有企业的PPP合作协议应制定得特别细致规范,尽量做到:各种情况均有规可依。


3、此国有企业应建立了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,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"企业":独立经营决策,以追求利润最大和成本最低为己任。它从政府获得的支持应全部载入PPP合同中,除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外,政府没有任何支持其债务偿还的义务。


4、此国有企业最好不是政府100%持股的,最好有一部分小股东。因法律对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有规定,因此,即使政府控股(但不是全资)的国有企业,也能对政府产生一定的牵制。


5、此国企最好是上市公司。


6、PPP项目实施之前,应该规定详细的服务标准、绩效考核标准、付费奖惩制度。


7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、对每个PPP项目的补贴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示。同时,国有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,PPP项目的绩效,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情况,也应该向社会公示。


8、上述过程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,接受社会监督,保证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。强调这个的原因是,当国有企业做社会资本的时候,由于其对政府的牵制力稍弱,所以,更需要引人公众的力量加强监督。当然,以私营企业为社会资本时,同样需要加强公众监督,以避免利益输送。


以上各点,既是从港铁的故事中得到的启示,也体现了国办[2015]42号文(在我看来是"真正的PPP基本法")的精神。


上述精神,也体现在2003年颁布的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中,只是这一条例规定仍然比较粗,而且对于政府的权限给的比较大。即使这样,在地方层面的实践中,这一条例的落实情况也不太理想。


当地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充当社会资本,要达到中央政府本轮推广PPP的目的,要看它能不能对当地政府形成一定的制约,它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,它能否自主地运营,它的产权关系,治理结构、约束机制是否清晰透明。


而达到这一点,需要着力推进依法治国,推进政府职能转和国企改革。而这些,也正中央政府本轮推进PPP模式的要义之一。


以上属理论探讨,供各方参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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